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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1维修支出 支出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

作者: 维修资金财务软件 来源: 财政部会计司

支出类

5001维修支出


一、本科目核算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、改造的支出。维修和更新、改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,也通过本科目核算。


二、在核算已售公有住房时,本科目应当设置“售房单位”、“业主”明细科目,并在“售房单位”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单位进行明细核算。本科目可按照支出的类别以及分摊的小区、幢、房屋户门号等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。


三、维修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:


(一)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、改造,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,借记本科目,贷记“银行存款”科目。


(二)收到维修单位退回本年的维修支出,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,借记“银行存款”科目,贷记本科目。


(三)期末,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,借记“商品住宅维修资金”、“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”科目,贷记本科目。


四、期末结转后,本科目应无余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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